付国有与闫井良、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255号
原告付国有,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闫井良,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梁平,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付国有诉闫井良、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国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国有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