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国有与闫井良、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5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255号

原告付国有,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闫井良,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

被告梁平,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付国有诉闫井良、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国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国有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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