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通印业有限公司与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6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67号

原告:吉林省万通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新城大街7999号。

法定代表人:杨菲菲,董事长。

被告: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潭旅游开发区擎天树街12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万通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万通印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吉林省万通印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东旭

代理审判员  薛 楠

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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