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6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62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姚某某,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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