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陈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831号
原告沈志成,男,195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刘明哲,九台市九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
被告陈丽新,女,1956年8月4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陈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志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