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刘志强、刘学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6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771号

原告: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石长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冬,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强,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刘学军,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强、刘学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8元,减半收取为7044元,由原告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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