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红卫与金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6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730号

原告贺红卫,女,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金玉杰,男,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系九台市公安局团结派出所民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红卫与被告金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红卫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红卫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孔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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