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令宝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509号
原告孟令宝,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李成前,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地址九台市九郊路晨光花园1楼7号门
法定代表人薛营军,经理
被告张义,男,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沐石河镇桦树村5组,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宝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令宝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令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