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敬华与冯国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300号
原告魏敬华,女,满族,1972年5月17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冯国清,男,汉族,1930年7月20日生,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敬华诉被告冯国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敬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