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新利与朱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6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370号

原告鄢新利,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朱玉明,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新利诉被告朱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新利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新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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