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策与张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7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721号

原告韩国策,男,1993年5月31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张晶波,女,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策与被告张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策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国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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