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策与张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721号
原告韩国策,男,1993年5月31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张晶波,女,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策与被告张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策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国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