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福与吉林省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7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民初字第3165号

原告由福,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刘明哲,九台市九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九台市卡伦北区。

法定代表人段海有,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哲,职员。

原告由福诉被告吉林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由福诉称,2014年4月11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单位从事电焊工作,约定月工资3500元,并按月兑付工资。现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3950元。2014年12月2日,原告向九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该仲裁委于2014年 12月8日作出【2014】第0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395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吉林狮缘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现本案被告为吉林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由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返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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