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非诉被告刘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3号
原告王非,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教师,现住九台市.
被告刘铁峰,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非诉被告刘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非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非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孔俊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