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盛林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45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5月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市政职员.
被告盛林林,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九台市信合二期1栋盛嘉电脑店,个体,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盛林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