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566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11月8日生,回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白某某,男,1968年8月5日生,回族,住吉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