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7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566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11月8日生,回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白某某,男,1968年8月5日生,回族,住吉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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