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7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32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被告梁某某,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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