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高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高某某,男,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返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