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东与杨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8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100号

原告王宝东,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杨国臣,男,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东与被告杨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惠丽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宝东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孔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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