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荣芝与于彩霞、于海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8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63号

原告温荣芝,女,汉族,1966年3月22日生,现住九台市。

被告于彩霞,女,汉族,1983年6月2日生,现住九台市。

被告于海成,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生,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荣芝与被告于彩霞、于海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荣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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