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华与宁树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8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95号

原告马玉华,女,汉族。

被告宁树春,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华诉被告宁树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凤春

审判员  潘 博

审判员  韩 冬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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