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芬丽与王岩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572号
原告:于芬丽,女,汉族。
被告:王岩,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芬丽诉被告王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芬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