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臣与王永寿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28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089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35年11月24日生,住九台市,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孔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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