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诉骆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623号
原告王某甲,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嫦艳,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某某,女,1948年1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王某乙,女,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某丙,女,1975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骆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霍慧超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逯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