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华与杨立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073号
原告李淑华,女,汉族,1960年6月6日生,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薛文忠,长春市德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立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生,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周剑,女,汉族,1961年3月30日生,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诉被告杨立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