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双民初字第01149号
( 2015)双民初字第114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童海峰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