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0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613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