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镇赉县大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热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368号
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欣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丽,汉族。
被告镇赉县大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邵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镇赉县大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热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