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1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08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

被告王某甲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王某甲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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