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与张永红、代兴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167号
原告李彬,男,汉族。
被告张永红,男,汉族。
被告代兴国,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诉被告张永红、代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