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403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 博
二○一五年八月 十八 日
书记员 李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