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毅与万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32号
原告:李方毅,男,汉族。
被告:万霞,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毅诉被告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方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凤春
审判员 潘 博
审判员 韩 冬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