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与孙立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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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1:31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89号

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系公司经理。

被告孙立文,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诉被告孙立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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