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与于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91号
原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厚恩,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于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陆首才
审 判 员 韩 冬
人民陪审员 郑玉杰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