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2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71号

原告曲某某,女,汉族,现住镇赉县。

委托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祁某某,男,汉族,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一五年 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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