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382号
原告唐某某,女,蒙古族,现住镇赉县。
被告任某某,男,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