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59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被告丛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陆首才
审判员 韩 冬
审判员 徐凤春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