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2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59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被告丛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陆首才

审判员  韩 冬

审判员  徐凤春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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