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伟与高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2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545号

原告:冯志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厚恩,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东,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伟诉被告高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志伟于2015年9月18日以被告已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志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志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冬

二○一五年九 月十八 日

书记员  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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