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文财与李传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2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65号

原告关文财,男 ,满族,农民,现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李传稳,男,36岁,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文财诉被告李传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文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书记员  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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