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546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高某某起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婚生女孩刘甲某(2009年6月26日出生),后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多。请求依法判令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刘某某辩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在镇赉县,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0年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动手打仗,刘某某在外打工已两年多,只有过年时回家,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高某某的离婚请求。刘某某与高某某婚生女儿刘甲某(2009年6月26日出生)由刘某某自行抚养,不用高某某支付抚育费。刘某某与高某某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财产无争议,不需要调解。现因刘某某在浙江打工无法请假回乡,不能参加庭审请法院酌情判决。
经审理查明:高某某与刘某某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刘甲某(2009年6月26日出生),婚后一直在镇赉县,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0年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动手打仗,刘某某在外打工已两年多,只有过年时回家,2015年8月25日高某某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高某某提交的结婚证一份、镇赉县公安局镇赉镇城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刘某某提交的光盘一张(含答辩状视频及身份信息)。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起诉及答辩,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常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动手打架,近两年夫妻二人聚少离多。高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刘某某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表示同意离婚,称其与高某某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不需要调解;婚生女儿刘甲某由其自行抚养,不需要高某某支付抚育费。刘某某提交的关于答辩状的视频可以证明该答辩状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高某某对刘某某关于离婚及子女、财产的处理意见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破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刘甲某(2009年6月26日出生)由刘某某自行抚育。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冬
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