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杰等六十三人与国家电网镇赉供电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355号
原告: 张艳杰等六十三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李险峰,男,汉族,工人,现住镇赉县。
诉讼代表人:王彦峰,男,汉族,工人,现住镇赉县。
诉讼代表人:王立新,男,汉族,工人,现住镇赉县。
被告:国家电网镇赉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杰等六十三人诉被告国家电网镇赉供电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杰等六十三人于2015年6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艳杰等六十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杰等六十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