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忠龠与胡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2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16号

原告葛忠龠,男,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冰,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忠龠诉被告胡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忠龠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忠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一五年 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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