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敏与吕国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65号
原告刘继敏,女,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被告吕国发,男,农民,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敏诉被告吕国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敏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继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继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凤春
代理审判员 韩 冬
代理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