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建华与魏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172号
原告付建华,女 ,汉族,现住镇赉县。
委托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魏广,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镇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华诉被告魏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建华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建华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0一五 年 三 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