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学富与镇赉镇二井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3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48号

原告金学富,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镇赉镇二井子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学富诉被告镇赉镇二井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学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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