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广才与赵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3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604号

原告:赵广才,男,汉族。

被告:赵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才诉被告赵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广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冬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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