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荣与陆彦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3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96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陆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陆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凤春

代理审判员  韩 冬

代理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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