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敏与王宝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3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109号

原告刘继敏,女,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被告王宝安,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委托代理人栾德义,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敏诉被告王宝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凤春

代理审判员  韩 冬

代理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春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