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春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3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526号

原告:王青春,男,汉族。

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春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青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冬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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