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生与张忠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608号
原告:姜生,男,汉族。
被告:张忠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生诉被告张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首才
二0一五 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