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镇赉县瑞鑫劳动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3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134号

原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2575402-9

法定代表人余中平,该公司经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苏礼,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赉县瑞鑫劳动建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68261300-6。

法定代表人姜占武,该公司经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张铁成,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镇赉县瑞鑫劳动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3元,减半收取287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凤春

审判员  潘 博

审判员  韩 冬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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