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与王丽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90号
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84232-4。
负责人李新,该公司经理(未出庭)。
被告王丽波,女,汉族,打工,现住镇赉县。
委托代理人丁树奎,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诉被告王丽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凤春
代理审判员 韩 冬
代理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春凤